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63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呂福元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99年度訴字第721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本件被告甲○○涉犯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9年8月27日起執行羈押。經查,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並有證人 游進益 、 許金田 之證述明確,復有毒品、行動電話等物扣案可佐,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倘非予羈押,顯難確保審判程序之完成,及刑事執行之保全,應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至被告稱現有幼子待照顧,核與法定停止羈押要件未合,自難以此作為准保之理由,是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淑華
法官林維斌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