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2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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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27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具保人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案件(98年度執聲沒字第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80,000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以該受刑人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查聲請人前揭聲請,業據其提出保證金繳納收據、送達甲○○、 王智冠 之回證及囑託拘提結果報告書等附卷可參,其聲請應屬有據。則受刑人既已逃匿,具保人又未能陳報受刑人之所在,本院依法自應准予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書記官吳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