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15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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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1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048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王耀興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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