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970號原告甲○○兼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6年6月7日上午
9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5法庭開庭。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書記官謝至菁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