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330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號(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連世昌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丁○○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陸月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丁○○因強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11月3日將其收押,並在96年2月3日延長羈押2月,在96年4月3日延長羈押2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另本案證人戊○○、甲○○、丙○○、乙○○部分均已詰問完畢,應無串證之虞,爰解除被告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蘇昭蓉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