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埔刑簡字第1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埔刑簡字第1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埔刑簡字第18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緝字第133號、94年度偵字第30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共同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乙○○非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與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共同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0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黃小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中華民國94年9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00元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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