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埔刑簡字第1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埔刑簡字第18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年度偵字第二八一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漂流物,處罰金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0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吳昀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4年9月20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上開罰金數額,依法提高十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