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建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字第3號上訴人嘉義縣梅山鄉公所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 湯光民 律師被上訴人郁承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327萬254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萬2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1日
民一庭法官林世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1日
書記官許龍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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