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439號債權人 林紀彣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皇喜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債務人皇喜工程有限公司現任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址等資料到院。
二、請具狀提出債務人皇喜工程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