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附民緝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緝字第9號原告 李順德 被告向 石圓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104年度訴緝字第9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本件原告與被告間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
104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姚億燦法官王宗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書記官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