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42號聲請人 蔣元淳 代理人 王穂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3年7月4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本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本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4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10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書記官俞妙樺┌──────────────────────────────────────────┐│附表:103年度除字第42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票據號碼│備考││││(民國)│(民國)│(新臺幣)│││├──┼────────┼──────┼───────┼─────┼─────┼───┤│001│楊婷琄│101年8月16日│101年9月14日│130,000元│C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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