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82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訴訟代理人 劉建甫 被告勁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崔新民 人被告 崔鈺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淑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