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聲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聲字第77號
聲 請 人  林秀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世鵬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最近之租賃契約影本。
二、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
二、相對人陳世鵬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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