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救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救字第58號
聲 請 人  林朱仙
代 理 人  張桂芳 律師
相 對 人 當代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育強
相 對 人  吳建豐 即豐厚工程行
       石榮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05年度湖勞簡調字第38號)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
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
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
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
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
人無法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
律扶助獲准在案,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專用委任狀等件為證,復無不符
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應堪認聲請人主張為真實,揆諸首開
規定,聲請人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書記官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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