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小字第244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小字第244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複 代理人  賴韋廷
被   告  吳見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零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3年4月18日16時2分許,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肇事車輛)沿臺中市○
○區○○○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大墩南路與永春東路
交岔路口欲右轉永春東路時,竟闖越紅燈而違規右轉,適被
告所承保,為訴外人 賴葦真 所有並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沿永春東路由西往東方向行
駛而閃避不及,被告所騎乘之肇事車輛之左側車身因而不慎
與系爭車輛之右前車身發生碰撞,並導致系爭車輛受損,經
送修後共計支出修理費新臺幣(下同)20,328元(含工資費
用18,730元、零件費用1,598元),爰扣除零件折舊費用1,3
08元(按以3年又9月計算折舊)後,被告應賠償原告19,020
元(計算式:1,598-1,308+18,730=19,020)等情,業據
原告提出行車執照、估價單、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系爭車
輛修理照63張等影本為證,並有臺中市○○○○○道路交通
事故談話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道路交通事故
現場圖、A3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現場
及車損照片共16幀在卷可稽;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
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以供審酌,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及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
係代位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
所示。
三、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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