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16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壎鴻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上午10時20分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紀雅惠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雅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