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8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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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888號
原   告  林長富
訴訟代理人  謝智潔 律師
       林厚成 律師
被   告  連文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萬850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歷審裁判

  • 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 北簡 字第 1888 號裁定(106.02.13)[和解]
  • 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 北簡 字第 1888 號判決(107.01.02)[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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