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401號
原   告  許慶賢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安順名邸管
  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445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846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翊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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