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43號原告裕大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裕傑 訴訟代理人 羅玲郁 律師
吳永茂 律師被告壯觀羅馬大廈羅馬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振興 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 律師
陳建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叁拾萬玖仟壹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壹萬伍仟柒佰玖拾玖元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餘新臺幣柒拾玖萬叁仟肆佰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伍仟陸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萬貳仟貳佰柒拾玖元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餘新臺幣柒拾玖萬叁仟肆佰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書記官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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