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33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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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3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33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登峰科技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儒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家彥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