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409號上訴人即原告薩摩亞國利盈鞋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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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臺中市○○區○○路○○○○○○號法定代理人 呂廖月豊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紅森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不服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30日所為100年度訴字第240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267,4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4,91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書記官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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