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18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文永 住臺中市○里區○○路○○○巷○弄○○號
宋素娟 住同上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洪玉珍 住臺中市○○路○段○○○號18樓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宋文裕 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即被告不服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16日所為101年度重訴字第1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85,6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2,3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書記官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