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800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800號聲請人 黃金菊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文華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補正聲請人究為「黃」金菊或「黄」金菊?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