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798號聲請人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燦然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正遠興業有限公司羅元鴻 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請求金額為何(依聲請事項所載之金額與附表金額不一致)?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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