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4年度投小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投小字第四七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洪明宏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三月十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李立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林雅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