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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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除字第201號聲請人 林錦嫣 代理人 陳信吉 上列聲請人因除權判決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9日所為除權判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欄中關於編號7股票號碼「80-NX-11064-0」之記載,應更正為「80-NX-000000-0」。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書記官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