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准予羈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抗字第五三九號
再抗告人甲○○右再抗告人因詐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駁回准予羈押抗告之裁定(九十年度抗字第四九四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除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五條第一項但書有特別規定者外,不得再行抗告。本件再抗告人甲○○因詐欺案件,不服第一審准予羈押之裁定,提起抗告,又經原審法院裁定駁回,此項裁定,既不在上開條項但書各款規定之列,自不得再行抗告。乃再抗告人竟復提起再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炳煌
法官陳正庸法官韓金秀法官吳信銘法官徐文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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