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0年度台附字第1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附字第1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台附字第一○五號
上訴人甲○○○代理人 方智雄 律師被上訴人丙○○法定代理人戊○○○被上訴人己○○
庚○○
丁○○辛○○○
乙○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己○○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更審判決(八十六年度重附民更一字第一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自訴被上訴人己○○偽造文書案件,上訴人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對於被上訴人己○○及依民法負連帶賠償責任之其餘被上訴人等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莊來成
法官謝俊雄法官白文漳法官蘇振堂法官賴忠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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