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550號
原 告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陳奕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琬茹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萬
1,34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
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