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簡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簡字第281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鳳山郵局轄屬阿蓮郵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存款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
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訂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九日上午十
一時十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原告
考量如將來勝訴時需執行之需求,應為訴之變更將被告變更為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另請被告於開庭時提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之組織編制(即總公司與阿蓮郵局間之關係)資料到庭。兩
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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