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勞簡字第23號
原 告 張紀文
訴訟代理人 歐陽志宏 律師
被 告 弘茂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瑋
訴訟代理人 郭憲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
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
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
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466,889元,嗣於本院審理中,擴張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
告578,550元,及自當庭擴張聲明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提撥53,244元至原告
所有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致使訴訟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2項之
範圍,兩造復無繼續適用簡易訴訟之合意(見本院卷第134
頁),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
法官繼續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鳳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書記官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