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司補字第21號
聲請人 蔡如宜
蔡佳州
蔡宜庭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懋亨 、 郭建亨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相對人「人數」繳足聲請費,另依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之收費標準,公示送達之聲請費用為新臺幣1,500元,查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應補繳新臺幣2,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