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89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LYTH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物(96年度聲沒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偽造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證號FD141468號)壹張,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LYTHIMONGNGOC)係越南國籍人民,於民國92年6月8日,以來台依親名義申請核發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證號FD141468號),有效期限至93年6月8日,之後再申請延長居留至95年6月8日,詎因來台居留期限屆至,為免遭遣返,竟於95年4月間,以新台幣40000元之代價,委請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誠 」之成年男子,在不詳處所,在上開居留證背面之第三欄,偽造申請延長居留期限至96年4月18日,並在欄位上偽造核准文號、居留期限及核印,足以生損害於入出國及移民署外國人來台管理事務之正確性。之後甲○○即隨身攜帶上開偽造之居留證,以掩護其逾期居留之事實,嗣為警於96年10月26日晚上11時20分許,在台北縣板橋市○○路○段○○號5樓,為移民署專勤隊查驗其身分時,其即提出該偽造之居留證而為專勤隊人員識破交由警方處理,並扣得上開偽造之居留證一張,而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已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規定,於96年11月19日以96年度偵字第4462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偽造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證號FD141468號)一張,為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甲○○所涉之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於96年11月19日,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規定,以96年度偵字第4462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致扣案證物未經裁判等情,有附於上開偵查卷內之不起訴處分書可資參照。又扣案之偽造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證號FD141468號)一張,為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等事實,亦據被告坦認在卷。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即與首揭規定相符,自應予以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邱淑秋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