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7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3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94年9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於94年5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6年6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於96年
6月4日以法矯字第0960019196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6年12月16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6年11月26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6年6月4日法矯司字第0960906211號函及檢附之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瑾俐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