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91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萬柒仟壹佰肆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玖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書記官陳鳳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