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6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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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7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5年度毒偵字第2301號、96年度聲沒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自民國95年6月間起至同年12月
5日止施用毒品案件,被告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1月25日以95年度毒偵字第2301號、96年度毒偵字第1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該案查扣之疑似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0.08公克)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乃屬違禁物,有法務部調查局96年4月1日調科壹字第09623030280號鑑驗通知書一紙在卷可憑,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
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不得持有,係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本院審核全案卷證,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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