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6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6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608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3994號),本院宜蘭簡易庭認為應依通常程序審理,移送本院普通庭(簡易庭案號:96年度宜簡字第4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6年9月30日6時許,至乙○○所開設位於宜蘭縣宜蘭市○○街○○○號「好帥理容院」消費時,因為細故與乙○○起爭執,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持自備之安全帽砸毀「好帥理容院」大門2片玻璃,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乙○○。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毀損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乙○○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證,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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