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81號上訴人丁○○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96年8月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瑩
法官高愈杰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書記官林宗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