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80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丁○○相對人雅神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2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理由欄及附表欄中關於相對人「雅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雅神國際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書記官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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