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更(一)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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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抗更(一)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抗更㈠字第15號再抗告人 韋麗華 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許嘉真 間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抗告法院認再抗告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87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裁定於民國101年8月31日送達於再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稽(本院卷)。再抗告期間自送達裁定翌日起,算至101年9月10日即已屆滿,再抗告人遲至101年9月11日始行提起再抗告,已逾再抗告期間,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邱琦法官林玉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書記官廖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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