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保險簡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保險簡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保險簡上字第4號上訴人 江聰標 被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榮賢 訴訟代理人 徐翔裕
張簡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2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理由欄宣判日期「自101年3月22日」應更正為「102年3月22日」。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院前述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張文毓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書記官曾寶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