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7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7072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債務人乙○○連帶給付金額貳佰伍拾貳萬玖仟貳佰壹拾肆元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金額貳佰伍拾貳萬玖仟貳佰壹拾肆元部分,債務人乙○○非屬連帶保證人,要求其負清償責任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書記官林育瑄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