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31號原告A女訴訟代理人 簡坤明 律師被告 莊進文 訴訟代理人 黃振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O二年六月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書記官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