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96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君僥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康柏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柳俐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吳佳樺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書記官林欣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