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398號
原告 劉冠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晨曦 即 沈柏萱 即 沈辰晞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原告已繳500元,尚須繳納610元(計算式:1,110-500=61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書記官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