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951號
原告 羅少宏
被告 周愛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愛華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36,554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扣除已繳納500元,尚應補繳13,7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書記官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