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820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信忠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3年12月11日第一審判決(103年度毒偵字第316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103年12月19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乃遲至104年1月22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鄭凱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