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3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3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3794號
103年度審易字第429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婕瑜
何燕玲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劉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羽誠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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