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866號上訴人 鄭素花 被上訴人 黃邱素墘 上列當事人間因102年度訴字第1866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柒萬參仟柒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肆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賴彥魁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書記官楊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