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7號
原 告 張永勳
原告與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12,7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日
書記官